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救援銜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救援銜條例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消防救援銜等級的設置
第三章 消防救援銜等級的編制
第四章 消防救援銜的首次授予
第五章 消防救援銜的晉級
第六章 消防救援銜的保留、降級和取消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增強消防救援人員的責任感、榮譽感和組織紀律性,有利于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指揮、管理和依法履行職責,根據憲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實行消防救援銜制度。
消防救援銜授予對象為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統一領導管理的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在職人員。
第三條 消防救援銜是表明消防救援人員身份、區分消防救援人員等級的稱號和標志,是國家給予消防救援人員的榮譽和相應待遇的依據。
第四條 消防救援銜高的人員對消防救援銜低的人員,消防救援銜高的為上級。消防救援銜高的人員在職務上隸屬于消防救援銜低的人員時,擔任領導職務或者領導職務高的為上級。
第五條 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主管消防救援銜工作。
第二章 消防救援銜等級的設置
第六條 消防救援銜按照管理指揮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消防員分別設置。
第七條 管理指揮人員消防救援銜設下列三等十一級:
(一)總監、副總監、助理總監;
(二)指揮長:指揮長、一級指揮長、二級指揮長、三級指揮長;
(三)指揮員:一級指揮員、二級指揮員、三級指揮員、四級指揮員。
第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消防救援銜設下列二等八級,在消防救援銜前冠以“專業技術”:
(一)指揮長:指揮長、一級指揮長、二級指揮長、三級指揮長;
(二)指揮員:一級指揮員、二級指揮員、三級指揮員、四級指揮員。
第九條 消防員消防救援銜設下列三等八級:
(一)消防員:一級消防長、二級消防長、三級消防長;
(二)中級消防員:一級消防士、二級消防士;
(三)初級消防員:三級消防士、四級消防士、預備消防士。
第三章 消防救援銜等級的編制
第十條 管理指揮人員按照下列職務等級編制消防救援銜:
(一)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正職:總監;
(二)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隊伍領導指揮機構、森林消防隊伍領導指揮機構正職:副總監;
(三)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隊伍領導指揮機構、森林消防隊伍領導指揮機構副職:助理總監;
(四)總隊級正職:指揮長;
(五)總隊級副職:一級指揮長;
(六)支隊級正職:二級指揮長;
(七)支隊級副職:三級指揮長;
(八)大隊級正職:一級指揮員;
(九)大隊級副職:二級指揮員;
(十)站(中隊)級正職:三級指揮員;
(十一)站(中隊)級副職:四級指揮員。
第十一條 專業技術人員按照下列職務等級編制消防救援銜:
(一)專業技術職務:指揮長至三級指揮長;
(二)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一級指揮長至二級指揮員;
(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三級指揮長至四級指揮員。
第十二條 消防員按照下列工作年限編制消防救援銜:
(一)工作滿二十四年的:一級消防長;
(二)工作滿二十年的:二級消防長;
(三)工作滿十六年的:三級消防長;
(四)工作滿十二年的:一級消防士;
(五)工作滿八年的:二級消防士;
(六)工作滿五年的:三級消防士;
(七)工作滿二年的:四級消防士;
(八)工作二年以下的:預備消防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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