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產品銷售流向登記制度
10.1 消防產品生產者、生產企業應按照《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第 17 條 規定,建立消防產品銷售流向登記制度。 10.2 消防產品生產者、生產企業應指定專人負責消防產品銷售流向登記工作, 確保其有效實施。應使用認證機構免費提供的消防產品流向信息管理系統, 如實記錄產品名稱、批次、規格、數量、銷售去向等內容,確保消費者、使 用者以及各級政府管理部門準確、及時查詢消防產品銷售流向情況。 10.3 認證機構對消防產品生產者、生產企業建立、發布消防產品銷售流向 信息等過程實施動態管理。 10.4 消防產品生產者、生產企業提供的消防產品銷售流向信息應真實有效, 并應符合如下要求: (1)登記的生產者、生產企業信息應與證書信息一致; (2)登記的產品規格型號應與證書信息一致; (3)消防產品生產者、生產企業應在產品出廠檢驗合格后的 2 個工作日 內,建立消防產品銷售流向信息并上傳至 “消防產品流向信息公開系統”。 10.5 認證機構在初始委托認證以及認證范圍的擴大、變更等時,應核查生 產者、生產企業消防產品銷售流向登記制度的建立、可操作性及執行情況, 結論為不合格時,不予受理并開展跟蹤調查。 10.6 認證機構在對生產者、生產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或日常跟蹤管理工作時, 應核查消防產品銷售流向登記制度執行情況,結論為不合格時,應按有關 規定對生產者、生產企業的證書作出處理。 10.7 免費使用“消防產品流向信息公開系統”的有關要求見附件 10。
發布時間: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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